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执恢2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被执行人: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XXX号XXX区。
法定代表人:程晋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2019)沪0114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原执行案号为(2020)沪0114执802号,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郏志强
审 判 员
吴建良
审 判 员
周秋华
书 记 员
胡婕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