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西北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西北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城市天科安防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802民初8301号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红忠,该公司特殊资产部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红,该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被告:运城市西北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运城市天科安防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学,男。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西北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机电)、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包装)、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网安防)、运城市天科安防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安防)、***、***、***、***、***、**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白红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北机电、南洋包装、天网安防、天科安防、***、***、***、***、***、**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北机电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899万元及至款还清日利息(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9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11.801‰计算,2018年9月20日起至款还清日利息按月利率17.7015‰计算);2.判令其余各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西北机电于2017年10月30日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899万元,约定月利率11.801‰,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19日。被告南洋包装、天网安防、天科安防、***、***、***、***、***、**学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但被告西北机电未按约还款,其余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故诉至法院。

被告西北机电、南洋包装、天网安防、天科安防、***、***、***、***、***、**学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九份、借款借据一份、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一份、结息情况说明一份,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30日,被告西北机电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其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899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14.16%,结息日为每月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南洋包装、天网安防、天科安防、***、***、***、***、***、**学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原告方签章均系委托其下属营业部代为签章。同日各被告向原告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意该确认书适用于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西北机电发放了借款1899元,借据载明月利率11.801‰,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19日,逾期加罚比例50%。但被告西北机电未按约还款,仅将利息结清至2018年6月21日,借款及之后利息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逾期应当按约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西北机电向原告借款属实,理应按约偿还借款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南洋包装、天网安防、天科安防、***、***、***、***、***、**学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属实,应当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西北机电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运城市西北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99万元并支付2018年6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9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11.801‰计算,2018年9月20日起至款还清日利息按月利率17.7015‰计算);

二、被告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城市天科安防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运城市西北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46元,由被告运城市西北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城市天科安防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小亭

人民陪审员  解淑联

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