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宏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宏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大格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郴州市宏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大格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003民初1871号
原告:郴州市宏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李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大格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安徽省宜城市人。
原告郴州市宏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大格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宏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宏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77.75元,减半收取3288.88元,由原告郴州市宏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红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雷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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