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1418号
原告:连云港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39-47号楼1111号。
法定代表人:潘国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红、闫康,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蔷薇湖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镇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扣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莱州东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孙洪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兴瑞,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原告连云港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蔷薇湖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莱州东建石材有限公司、王兴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连云港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徐 飞
人民陪审员 纪明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徐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