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坤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612民初2829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31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物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