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3民初359号
原告山东坤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姚万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坤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坤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日以被告已主动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山东坤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