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沂水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初字第2054号
原告山东坤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坤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3元减半收取49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治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