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与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民初1540号之一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澄溪村规划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1ER58。
法定代表人:江桂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菱声,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姣,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开发区洪湖二街1-11号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50768659Q。
法定代表人:刘峥。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前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8元,减半收取计78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4元,由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君璐
书 记 员  徐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