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50768659Q,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7门。
法定代表人:刘峥,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833285576,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满堂**div>
法定代表人:秦炳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1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58588.5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
3、本院于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2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2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5、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9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孙洪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