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10843号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
法定代表人:刘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系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秦炳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0708.6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并且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0708.6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陶爱党
审 判 员  苏丽娟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