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271民初971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三亚市。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广东省阳江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川华,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三亚市。
第三人: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1-11号7门。
法定代表人:刘峥。
第三人:三亚碧海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回新社区七队回新路274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叶剑清。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三亚碧海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强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张元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吕永生
书 记 员 刘益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