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12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1-11号7门
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6号;
被执行人***,女性,1953年12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执行人沈阳宏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那寿利
审判员那寿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