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与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5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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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8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26337.3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8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