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1、**2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民申9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2,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3,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4,住安徽省涡阳县。

再审申请人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农村电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1、**2、**、**3、**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川农村电力公司申请再审称:高压触电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被申请人要求银川农村电力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要证明受害人因触电死亡,涉案线路发生触电事故以及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死亡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者在2018年8月17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并未显示死者体表存在电流斑、电烧伤、皮肤金属化等电击致死的特异性征象。且医院在《死亡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家属需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才能确定死因,但家属并未同意尸检,致使受害人死因不明。其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中显示,死者哥哥于2018年8月17日19时54分报警称其弟弟在钓鱼过程中,鱼竿甩到电线杆上被电击中,120到场诊断其弟弟已无生命特征,送医院抢救。该报警发生在受害人已在医院抢救的时间,警察并未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而是先前往医院了解情况,后在被申请人带领下到达所谓事故现场。警察在该现场未发现鱼竿、地面电击痕迹等客观证据。该接处警记录显示的内容从本质上仍是当事人陈述。其提交的视频和照片,是被申请人带领警察从医院返还事故现场后拍摄,清晰度极差,拍摄内容仅为被申请人所称的事故地点,并非事故第一现场。因此,被申请人所举证据不涉及死亡原因和死亡现场,无法证明受害人为电击致死,更无法证明受害人是遭银川农村电力公司电力线路电击致死。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关键证据,且在事故发生后才向公安机关报警,又拒绝尸检,导致受害人死因难以确定。一、二审判决认定受害人在钓鱼时触碰银川农村电力公司电力线路致其触电死亡,缺乏证据证明。银川农村电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死亡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医院门诊病历等证据,以及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的派出所出警视频,可以证明其主张的韩书敏因不慎触碰银川农村电力公司高压电线遭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银川农村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证据支持。银川农村电力公司提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银川农村电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耀方

审判员 沙 玲

审判员 杨 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风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