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美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25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被执行人:沈阳美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执行人沈阳美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06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云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詹 川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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