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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城市富强土地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民初6977号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37631683,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69942309X0,住所地: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44元,减半收取184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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