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财保362号
申请人: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