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蒙阴县开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4060号
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秀娟,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蒙阴县开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岱固镇冶子**。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蒙阴县开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已庭外协商且已过付完毕,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