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5756号
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17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秀娟,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路780-2号齐都星钻沿街商铺1楼。
负责人:于庆岳,经理。
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被告庭外已协商,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