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财保39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2643762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蒙阴县开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岱崮镇冶子河村,组织机构代码:49363336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县开元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县开元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淄博昌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相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