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彩云。
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丽。
申请执行人冯彩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108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冯彩云借款本金1696000元;二、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彩云借款利息786710.97元(从每笔借款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此后利息以1696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2分/月的标准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13331元,由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0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依法在线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未发现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保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而无法处置。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向被执行人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5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485710.97元(具体金额以本案执行依据为准),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105民初1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爱云
审 判 员 余志顺
审 判 员 何祥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 助理 杨润坤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