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冯彩云与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10874号
申请人:冯彩云,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尚野,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辉,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黄湘群。
被申请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3栋39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小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彩云与被申请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14372.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14372.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梦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 助理  陈 飞
代理书记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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