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28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申请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南路302(300)号****/div>
法定代表人:李小丽。
被执行人:唐满英,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53956.66元,罚息7975.62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14日止),律师费2390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04元(以本金34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7173元,执行费7358元,以上共计504563.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满英的银行存款504563.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