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1087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原告***诉被告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108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湘0105民初1087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二行的判决主文“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13331元,由被告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应补正为“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133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