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保381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地址长沙市。
被保全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保全人***,地址湖南省东安县。
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申请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一案中,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5028.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型相当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