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1129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于洲与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29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于洲,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映江苑5栋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58046933G。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洲与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 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何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