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5执20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负责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5民初7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2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9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何祥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