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81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北票***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大板镇金岭寺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林,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申请执行人北票***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北票***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票***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张庆瑞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