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4民初92号
原告:北票***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大板镇金岭寺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莲,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强,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票***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票***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法院扣划原告的工程款297841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3.判决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给付工程尾款183447.78元(原告已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并撤回对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8日原告中标喀左县七南线、鲤老线、上土线、吉魏线桥梁工程,原告与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将该工程交给***施工,***又将该工程中的南七线K0+380桥梁工程交由李贺年实际施工,该工程现己竣工验收。由于***欠李贺年工程款,李贺年将***、原告及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一并起诉至法院,现判决己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喀左法院划扣原告资金297841元。原告已经足额付清***工程款,因此,在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应该及时返还给原告扣划的工程款,但是***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系案涉工程款的给付主体,有义务向实际施工人(***和李贺年)给付工程款,不存在追偿的问题,只存在工程款决算后“多退少补的问题”。根据被告统计,原告至今仍欠被告工程款约40余万元(因双方未决算),因此原告向被告行使追偿权与本案实际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将其在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中标的喀左县七南线、鲤老线、上土线、吉魏线桥梁工程平移给***施工,***又将该工程中的七南线桥梁工程交由李贺年实际施工,李贺年施工完毕后,原告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2021)辽1324民终3213号】承担了连带给付李贺年工程款及利息297841.82元的金钱给付义务。现原告向被告追偿此款。根据原告自述,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尚未与其结清工程款,其与被告***同样未结清工程款,亦未进行决算,因此,案涉总工程是否存在增减项、案涉总工程款数额及原告拖欠被告的工程款数额等均不明确。故原告此时向被告追偿其已付的李贺年工程款297841.82元,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票***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缴案件受理费428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佳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