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龙信建设集团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包场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1840号之一
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02136157Q),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包场镇***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684ME2368256A),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2组。
法定代表人:***,代主任。
委托代理人:***,海门市东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包场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姜 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