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菱奥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菱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25号

原告:苏州菱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龙降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81511135N。

法定代表人:方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士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路口西侧技工学校综合楼2、3、4#120、121、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0304425C。

法定代表人:訾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菱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菱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