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破申35号
申请人:苏州菱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龙降桥村。
法定代表人:方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能讯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新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菱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奥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能讯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讯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能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该申请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能讯公司。2020年10月9日,申请人菱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因本案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菱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能讯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苏州菱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能讯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黄 晔
审判员 林 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