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4080号
原告:***,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殷杰,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铭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路西新村。
法定代表人:蒋许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行,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诸暨市中融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工业区大豪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季**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铭广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中融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中融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中融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中融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