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1执100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陆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4505640-4。
法定代表人楼冲。
被执行人浙江铭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绍大线何村段南侧6号地块000102、000202,组织机构代码:059572214。
法定代表人蒋**。
被执行人楼**,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昌盛二路399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MA288DQM-2。
法定代表人楼少飒。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铭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7)浙0681民初5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浙江铭广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3140864.10元,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87956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至被执行人所在地实地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并查封:1、楼**、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多处土地及房产,其中楼**名下不动产及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部分不动产为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对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轮候查封部分的不动产,申请人也不要求处置;2、浙江铭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浙D×××××、浙D×××××号车辆,未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铭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681执100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