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群益园林喷泉喷灌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群益园林喷泉喷灌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02执恢42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群益园林喷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96173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院做出的(2018)吉01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吉01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吉01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