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2执异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公平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史可佳。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群益园林喷泉喷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先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群益园林喷泉喷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2018)吉0102执1207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内容,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爽
审判员黄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