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执保436号
申请人:吉林省群益园林喷泉喷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先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吉林省群益园林喷泉喷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由本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吉林省群益园林喷泉喷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美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吉林省群益园林喷泉喷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复
代理审判员章鹏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隋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