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恢149号
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毛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孟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273011.0元的财产及逾期利息。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届满期限届满前30日向我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要及时告知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云俊峰
审判员 高永吉
审判员 马 莉
二0二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