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3026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3026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4层2单元4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苏0803民初30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6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上述保全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崔兆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单银银
书 记 员 陈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