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3026号之一
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4层2单元4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法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853.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73.5元,由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崔兆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单银银
书 记 员 陈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