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8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泰安巷30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津市阳村乡峻岭村。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华兴东路100号。
被执行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住宅)楼19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晋0882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拥有的位于河津市华兴东路北延平街东海华名园B区2号楼,B2幢1单元4楼401东(产权证号:11413)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侯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