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13816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领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长塘大厦二期707-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01733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住宅)楼1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014386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领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领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已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领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领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3元,保全费1311元,共计3044元,原告东莞市领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领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