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13816号
申请人:东莞市领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长塘大厦二期707-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01733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住宅)楼1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014386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领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58,250元的财产,并预交了保全费及向本院提供了48,000元的现金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