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13816号之二
申请人:东莞市领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长塘大厦二期707-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01733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住宅)楼1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0143860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领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2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19)粤1972民初138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裁定已实施。2019年7月3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给付拖欠货款,申请人诉求已达成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明和康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5825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