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4398号
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道7号检察院宿舍1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465808。
法定代表人:徐延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才,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方县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石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DKM9L8R。
法定代表人:李晓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赟,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大方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书院街农牧局植保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DMN5Y2H。
法定代表人:蒯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旭,该公司职工。
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方县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方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630.00元,由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天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世虎
书 记 员 陈 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