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4民初784号
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王家庄乡赵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段朝士,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大街地道桥东口南世贸天街5号楼1329号。
法定代表人:程僧合,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