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辰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蒲县天煜新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辰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蒲县天煜新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蒲县天煜新星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蒲县天煜新星煤业有限公司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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