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廖美容与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2民初803号
原告:廖美容,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金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鹏程,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石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9年5月10日出生,该管理委员会职工。
被告: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廖美容与被告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本案涉案工程未经过结算,且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再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院决定由石泉县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继续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牟道彬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纪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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