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廖美容与石家庄金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22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廖美容,女性,汉族,1979年0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身份证号码:511XXXXXXX********。
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6882256961。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081712631J。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694907597Y。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廖美容与石家庄金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廖美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廖美容劳务费及违约金共计308334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927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恒口示范区XX支行账号为8060709014********的存款32226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冻结被执行人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XX部账号为270703010120**********的存款32226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焦军
执行员***
执行员*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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