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766号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XX镇鲁班木业,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镇XX村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02MA70JP79K,经营者:张宗富。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3月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081712631J,法定代表人:纪洪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康市汉滨区XX镇鲁班木业与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XX镇鲁班木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尹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传余
1
false